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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本月实施,通大专家畅谈见解——长江治理迈入依法保护阶段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当天中午12点,长三角之声推出“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特别节目”,南通大学高端智库——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院长、首席专家成长春受邀接受节目专访,就《长江保护法》中的流域协调机制、长江流域环境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江保护中的政府责任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独家见解。

成长春教授认为,流域协调机制是《长江保护法》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说是为解决长江保护长期以来的多头管理顽疾确立的一项机制,是《长江保护法》作为流域法的重要体现。《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标志着长江治理保护迈入全面依法保护阶段,对于维护长江流域乃至国家水安全、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总数的65%。对此,成长春认为,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长江保护区别一般的政府行政行为,更加突出了政府在落实协调机制方面的责任,解决长江的“九龙治水”的问题。

他强调,《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一个积极良好的开端,要充分实现它的立法价值、发挥它的立法功能还需要实践检验。而当前,《长江保护法》实施的重点是做好立废改释,“《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一个开始,而不是长江保护与发展一劳永逸的终点,还需要同时做好相关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这是当前一个较长时期《长江保护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随着《长江保护法》出台,长江流域10年禁渔令也开启。据估计,禁渔令涉及沿江10个省市的近28万渔民。司法向前与护航民生如何平衡呢?成长春认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他表示,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对“生态优先”,不能孤立地去理解,而应与“绿色发展”作一个整体上的理解。生态优先,并不意味着“生态保护的绝对优先”,也不意味着“为了保护而保护,为了保护而停止发展”,应当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机会平衡,协调推进。

记者 冯启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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