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生孩子 休产假是否适用新条例?
4月1日10:04
马女士来电:
我看到3月30号江海晚报官微发布的新闻《重磅 南通人看过来!江苏计生条例修正案今天通过,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了解到不管什么时候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延长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计128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产假。我1月24日生产,按照原先的规定,单位通知我产假休到4月29号。但是按照修改后的条例,我自己算了一下,原先法定的98天,加上延长的30天,再加上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等法定节假日,我的产假应该不止这么多。所以想咨询一下我现在到底怎么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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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徐爱银:
马女士今年29岁,在南通某饭店上班,2016年1月24日生产,产假也从这一天开始,按照原先法定的98天产假计算,单位通知她产假可以休到4月29号。
“看到修改后的条例,我自己算了一下,原先法定的98天加上延长的30天,再加上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我可能应该休息133天左右。但我正常的产假已经开始了,就不知道现在我到底是按照旧条例来算还是新条例来算,能不能帮我咨询一下。”马女士说。
记者联系了相关部门,该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江苏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规定的假期(法定休假日不包括周末),这就意味着产假中如有法定假日,在休完产假后可以补休;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的内容。“马女士是2016年1月24日生产的,正好在新条例的范围之内,根据规定是可以按照新条例休产假的,具体情况需要她向用人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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